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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阜南一加油站被罚451万!一自行车店被罚14万

来源:bat365app官网入口登录    发布时间:2025-10-18 23:45:14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强化农资市场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瓶车、销售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阳市颍东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5年7月11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颍东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7日,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实施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该批次肥料总养分实测值39.3%,不符合GB/T15063-2020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日案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复合肥料由湖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于2025年5月2日从阜阳市颍东区某农资经营部采购2吨,采购价2350元/吨、销售价2500元/吨,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来得到的3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复合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颍泉区某家纺店销售以假充线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颍泉区某家纺店销售以假充真桑蚕丝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8床涉案“桑蚕丝被”、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5元、罚款877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8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颍泉区某家纺店的经营场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现场发现8床在售的“桑蚕丝被”,标注信息包含不一样的规格(200cm×230cm、220cm×240cm)、不同填充物(桑蚕丝、100%双宫桑蚕丝)。执法人员现场从“规格200cm×230cm、填充物重量2000g”的“桑蚕丝被”中随机抽取1床送检,其余8床产品由当事人现场下架。经检验,样品实际成分为“再生纤维素纤维52.0%、聚酯纤维48.0%”,不含桑蚕丝。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4月20日从南通市海门区某纺织品经营部购进涉案“桑蚕丝被”9床,货值金额7020元,违法来得到的22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5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30+多种营养素”“40+多种营养素(红盒)”“40+多种营养素(黑+灰盒)”“50+多种营养素”4款涉案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由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委托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由生产企业雇佣网红拍摄宣传视频,当事人销售总监协助拍摄,视频中虚构“几十年国货老品牌”“拥有十几栋总部大楼”等公司实力,夸大产品为“爆品”,误导宣称产品“按人群定制”“营养协同效果优于单一成分”等功能。经核查,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6910元,经营额共计12640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南县某电瓶车门市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11日,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阜南县某电瓶车门市部销售非法改装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待销售的8个型号共18辆某品牌电瓶车,存在座椅及后侧靠背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的改装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上述18辆电瓶车,为提升销售吸引力,当事人从流动送货车处购进改装用座椅和靠背,自行对车辆进行改装。涉案产品货值1.865万元,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从事销售非法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南县曹集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2#车用汽油案

  2025年8月18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阜南县曹集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2#车用汽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51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314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南县曹集某加油站开展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现场抽取该站在售的92#车用汽油样品。经检验,“氧含量(质量分数)”检测结果超出国家强制标准《车用汽油》“不大于2.7%”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案发前该抽检批次的不合格92#车用汽油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51万元,当事人获违法来得到的93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为持续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合法消费权益,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重要抓手,聚焦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关键环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食品安全的明显问题,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9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非核准场所生产食品、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原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并处31.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4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虽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地址为颍泉区某地址一楼,但其在该地址二楼正在开展“把子肉”生产活动;现场查获成品把子肉64袋、半成品把子肉1000kg,以及16种调料及食品添加剂,另有卤锅、蒸柜等9类生产加工设施;同时发现“把子肉”外包装袋220个、外包装箱150个。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查封,并对涉案“把子肉”及卤料汤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卤料汤中检出诱惑红;“把子肉”中检出诱惑红、苋菜红、日落黄,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从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五花肉1305kg,2025年4月22日起在未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二楼场所生产“把子肉”,货值金额2.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颍州区某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0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阜阳市颍州区某熟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9日,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阳市颍州区某熟食店经营场所做监督检查,并会同检验测试人员对当事人自制卤猪肉、卤汤、卤猪大肠汤和腌料汤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腌料汤和卤猪肉的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腌料汤由当事人购进料包后自己熬制,抽检批次的不合格卤猪肉是用该不合格腌料汤腌制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来得到的1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许某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猪皮丝制品案

  2025年4月7日,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许某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猪皮丝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5年3月18日,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颍东区插花镇人民居委会林庄一民宅内存在猪皮丝制品生产加工行为。经查,当事人许某某涉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猪皮丝,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生产设备、工具及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现场查获32公斤外包装袋标称“工业硫磺”及燃烧后的残渣,并对未油炸的干皮丝抽样检验。2025年3月27日,检验报告数据显示,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0204克/公斤,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4.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5月8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有机纯牛奶等食品原料,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1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包材库内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谷粒牛奶等多种食品原料,共计80箱。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从临泉县姜寨镇某超市购进上述牛奶。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在生产10千克红酒蓝莓鹅肝时,为达到去除腥味的目的,将生鹅肝浸泡在超过保质期牛奶中,共用去5箱,后期因技术改进寻找到工艺更方便快捷的去腥方式,剩余75箱超过保质期牛奶未再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27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卤牛肉7.5千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40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卤牛肉”,现场查获涉案食品7.5千克。另外,当事人以单价295元/袋的价格已销售涉案食品12袋(5千克/袋),违法来得到的35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